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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、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”;“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、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”;“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,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”。
除此,草案也规定,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的,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看点三:强化工会作用重在为劳动者进行维权
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,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引起热议。围绕着工会组织发挥作用和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等问题,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:
杨兴富委员认为,多年来基层调解制度发挥了“第一道防线”作用,堪称为“稳压器”、“安全阀”,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,即便调解不成功,也降低了争议的对抗性。
他表示,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来组织、来主持,这是我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。作为企业工会,既维护职工利益,也维护企业利益。所以,调解制度应该进一步强化工会作用。
周玉清委员说,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已明显存在问题,概括起来就是周期长、效率低、劳动者维权成本高。许多劳动者、特别是农民工,都深深感到拖不起时间、打不起官司,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。
他提出,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尽力做到减少程序、缩短周期、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,应该向劳动者一方倾斜,否则,就不能实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。
郑功成委员在谈到劳动争议调解、仲裁内容时认为,对于职业伤害包括工伤事故、职业病问题应放在突出位置。事实上,工伤事故引起的争议相当多,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将上升,所以应特别强调职业伤害、工伤事故,因为这牵涉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、人身损害补偿等问题,而现在还强调不够。而王涛委员则建议,增加“生产安全”内容。 |